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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》(总局令6号 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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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



第 6 号
 

  《医疗器械说【shuō】明书【shū】和标签管理规定》已于9-21经国家【jiā】食【shí】品药品【pǐn】监督管【guǎn】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【tōng】过,现予公布,自【zì】9-21起施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局【jú】 长【zhǎng】  张【zhāng】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-21


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

  第一条【tiáo】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【shuō】明书和【hé】标签,保证医疗器械【xiè】使【shǐ】用的安全,根据《医【yī】疗器械【xiè】监督管理条【tiáo】例【lì】》,制定本规定。

  第二条 凡在中华【huá】人民共【gòng】和国境【jìng】内销售、使【shǐ】用的医疗【liáo】器械,应当【dāng】按照本规定要求附【fù】有说【shuō】明书和标签。

  第【dì】三条 医【yī】疗器械说明书是【shì】指由【yóu】医疗【liáo】器械注册人或【huò】者备【bèi】案人制作,随【suí】产品提【tí】供给用户,涵盖【gài】该产品安【ān】全有【yǒu】效的基本信息,用以指导【dǎo】正确安装、调【diào】试、操作、使用、维护、保养的技术文件。
  医疗【liáo】器【qì】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【zhě】其包装【zhuāng】上附【fù】有的用【yòng】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【zì】说【shuō】明及图形、符号。

  第四【sì】条【tiáo】 医【yī】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【yīng】当科学【xué】、真【zhēn】实、完整、准确,并与产品特性相一【yī】致。
  医疗器械说明书【shū】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【yǔ】经【jīng】注【zhù】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【zhì】。
 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。

  第五【wǔ】条 医疗器【qì】械说明【míng】书和【hé】标签对【duì】疾【jí】病名称、专业名词、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,应当采用国家统【tǒng】一发布或【huò】者规范的专用词汇,度量【liàng】衡单位应当【dāng】符【fú】合国【guó】家【jiā】相关标准的规定【dìng】。

 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【míng】书和【hé】标签中使用的符号【hào】或者识【shí】别颜【yán】色【sè】应当符合国家【jiā】相关标准的【de】规定;无相【xiàng】关标准规定的,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【shù】。

  第七条 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。
 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。

  第八条 医【yī】疗器械的产品名【míng】称应当使用【yòng】通用名称,通【tōng】用名称应当【dāng】符合国【guó】家食【shí】品药【yào】品监督管理【lǐ】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【mìng】名规则。第【dì】二类【lèi】、第三类医疗器械【xiè】的产品名称应【yīng】当与医疗【liáo】器械注册证中【zhōng】的产品【pǐn】名称一致。
 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【shū】和标签的【de】显著位【wèi】置【zhì】。

  第九【jiǔ】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【qiān】文字内容【róng】应当使用中文,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【hé】国【guó】家通【tōng】用的语言文【wén】字规范。医疗器【qì】械说明书【shū】和标【biāo】签可以附【fù】加其他文种,但【dàn】应当以中【zhōng】文表述为【wéi】准。
  医【yī】疗器械说【shuō】明书【shū】和标签中的文字【zì】、符号、表格【gé】、数字、图形等应当准确、清【qīng】晰、规范【fàn】。

  第十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  (一)产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;
  (二)注册人或者备案【àn】人的名称【chēng】、住所、联系方式及售【shòu】后服务单位【wèi】,进口医疗器【qì】械【xiè】还应当【dāng】载明代【dài】理人的名称【chēng】、住【zhù】所及联系方式;
  (三)生产企业的名称、住【zhù】所、生产地址、联系方式【shì】及【jí】生产许可证编【biān】号或者生产备案凭【píng】证编号,委托生【shēng】产的还【hái】应【yīng】当标注【zhù】受【shòu】托企业的名称、住所、生产【chǎn】地址【zhǐ】、生产许可证【zhèng】编号【hào】或【huò】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;
  (四)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;
  (五)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;
  (六)产品性能、主要结构组【zǔ】成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成【chéng】分、适用范围;
  (七)禁忌症、注意事项、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;
  (八)安装和【hé】使用说明或者图【tú】示,由消费者个人自【zì】行使用的医疗器械【xiè】还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具【jù】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;
  (九)产品维护和保养方【fāng】法,特殊储存、运输条件、方法;
  (十)生产日期,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;
  (十【shí】一【yī】)配件清【qīng】单,包括【kuò】配件、附属品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【yǐ】及更换方法的说【shuō】明等;
  (十二)医疗器械【xiè】标签所用【yòng】的图形【xíng】、符【fú】号、缩写等内容的解【jiě】释;
  (十三)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;
  (十四)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。

  第十一条 医疗器【qì】械【xiè】说明书中有关【guān】注意【yì】事项、警示【shì】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:
  (一)产品使用的对象;
  (二)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;
  (三)产品在正【zhèng】确使用过【guò】程中出现意外【wài】时,对操作【zuò】者、使用者的【de】保护措施以及应【yīng】当采取的应急和纠【jiū】正措施【shī】;
  (四)必要的监测、评估、控制手段;
  (五)一【yī】次性使【shǐ】用【yòng】产【chǎn】品【pǐn】应当注【zhù】明【míng】“一次性【xìng】使用”字样或者符号【hào】,已灭菌产品【pǐn】应当注明灭菌方式【shì】以及灭菌【jun1】包装【zhuāng】损坏后的处理方法,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【zhě】灭菌的方法【fǎ】;
  (六)产【chǎn】品【pǐn】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【qǐ】安装或者联合使【shǐ】用时,应当注明【míng】联合【hé】使用【yòng】器械的要求、使用【yòng】方法、注意事【shì】项;
  (七【qī】)在使用过程中,与【yǔ】其他产品可【kě】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【jí】其可【kě】能出现的危害【hài】;
  (八【bā】)产品使【shǐ】用中可能带来的不【bú】良事件或者产品成分中含有的【de】可能【néng】引起副【fù】作用的【de】成分【fèn】或者【zhě】辅料;
  (九)医疗器械【xiè】废弃处理时【shí】应当【dāng】注意的事项,产品使用后需要处【chù】理的,应当【dāng】注明相应的【de】处【chù】理方法;
  (十)根【gēn】据【jù】产品特性,应当提示【shì】操作者、使用者注意【yì】的其他事项【xiàng】。

  第十二条【tiáo】 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【yīng】当在说明书中【zhōng】明确重复【fù】使用【yòng】的处理【lǐ】过程,包括清洁、消毒、包装【zhuāng】及灭菌【jun1】的【de】方法【fǎ】和重复使用【yòng】的【de】次数或者其他限制。

 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  (一)产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;
  (二)注册人或者备案人【rén】的名【míng】称、住所、联系方式,进口医疗【liáo】器【qì】械还应【yīng】当载明代【dài】理人的【de】名称、住所及联系方【fāng】式;
  (三)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;
  (四)生产企【qǐ】业【yè】的名称、住【zhù】所【suǒ】、生【shēng】产地址【zhǐ】、联系【xì】方式及生【shēng】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【biān】号,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、住所、生产【chǎn】地址、生【shēng】产许【xǔ】可【kě】证编号或【huò】者生产备案【àn】凭证编号;
  (五)生产日期,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;
  (六)电源连接条件、输入功率;
  (七)根据【jù】产品特性应当标【biāo】注的图【tú】形、符【fú】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;
  (八)必要的警示、注意事项;
  (九)特殊储存、操作条件或者说明;
  (十【shí】)使用中对环【huán】境有【yǒu】破坏或【huò】者负面影响【xiǎng】的【de】医疗器械,其标签应当包【bāo】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;
  (十一【yī】)带放射或【huò】者辐射【shè】的医疗器【qì】械,其标签应当包含【hán】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【jǐng】示说【shuō】明。
 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【wèi】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【fǎ】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,至少应【yīng】当标【biāo】注产品名称【chēng】、型号、规【guī】格、生产【chǎn】日期和使【shǐ】用期限或者失【shī】效日期,并在标签中【zhōng】明确“其他内容详见说【shuō】明书”。

 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:
  (一)含有“疗效最【zuì】佳”、“保证治愈”、“包治【zhì】”、“根治”、“即刻见效”、“完全无毒副作用”等【děng】表示功效的断言【yán】或者保证【zhèng】的;
  (二)含有“最高技术【shù】”、“最科学”、“最【zuì】先【xiān】进”、“最佳”等绝对化语【yǔ】言和表示【shì】的;
  (三)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;
  (四)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;
  (五)含【hán】有“保险公【gōng】司保险”、“无效退【tuì】款”等【děng】承诺【nuò】性语言的;
  (六)利用【yòng】任何单位或者【zhě】个人的【de】名义、形【xíng】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;
  (七)含有【yǒu】误导性说明,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,或者【zhě】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【huàn】某种【zhǒng】疾病【bìng】或者加重病情【qíng】的表【biǎo】述【shù】,以【yǐ】及其他虚假【jiǎ】、夸大、误导性的内【nèi】容【róng】;
  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
  第【dì】十五条 医疗【liáo】器械【xiè】说明书应当由【yóu】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【rén】在【zài】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时,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【guǎn】理部门审查或者备案,提交的【de】说明书内容应当与【yǔ】其【qí】他【tā】注册或者备案【àn】资料相【xiàng】符合【hé】。

  第十六条 经【jīng】食品药品监【jiān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【qì】械说明书【shū】的【de】内【nèi】容不得擅自更改。
  已注册的医疗【liáo】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【de】,申请人【rén】应当在【zài】取得变更【gèng】文件后【hòu】,依据变更文件【jiàn】自行【háng】修改说明书和标【biāo】签。
  说明书【shū】的其他内容发生变【biàn】化【huà】的,应【yīng】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【shěn】批部门书面告知,并提【tí】交说明书【shū】更【gèng】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【guān】文【wén】件。审批部【bù】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【zuò】日【rì】内未发出【chū】不予同意通知件的,说明书【shū】更改生效。

  第十七条 已备案的医疗器【qì】械,备案信息【xī】表中【zhōng】登载内容【róng】、备案产品技术要【yào】求以及说【shuō】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【biàn】化的,备【bèi】案人【rén】自行修改【gǎi】说【shuō】明书和标签的相关内【nèi】容。

  第【dì】十【shí】八条 说明【míng】书和标【biāo】签不符合本【běn】规定要【yào】求的,由【yóu】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【jiān】督管理部门按照《医疗器械【xiè】监督管理条例》第【dì】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
  第十九条 本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自9-21起施【shī】行。9-21公布的《医疗器械说明书【shū】、标签和包装标识【shí】管【guǎn】理规【guī】定》(原国家食品药品【pǐn】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【hào】)同时【shí】废止。

 

常用查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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